Article 39

In force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实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政体制,依法管理自治县的地方财政,自行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以及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自主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财政收支。如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遇到重大灾害导致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镇一级财政,镇财政的管理办法由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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