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原因排查、结果跟踪、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同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摊区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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