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并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二)不得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送餐活动;

(三)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四)送餐包、箱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五)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委托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三方送餐。

从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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