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6

Amended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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