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宗教、卫生、商务、国土资源、财政、市政公用、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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