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5 危险房屋治理Article 37Amended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排除险情,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应急抢险。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