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房屋安全使用义务Article 19Amended房屋装饰装修或者维修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居民委员会的现场察看。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装饰装修或者维修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