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的,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证生产水产种苗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但违规生产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