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未设置或者委托抢修队伍的;

(四)未取得资质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