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安全、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照合同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