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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