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