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者,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控制疫情的处理决定的;

(二)拒不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取证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直接造成传染病发生或疫情扩大蔓延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疫情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疫情的;

(五)无故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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