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规定期限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或转移使用国家决定淘汰的能耗超标的技术和产品的;

(二)用能设备未公示能耗指标或公示不实的;

(三)制造用能设备的效率低于国家规定定额的;

(四)引进不符合国家资源节约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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