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三)组织对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

(四)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情况、行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八)依法进行其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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