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