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6, 201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6, 2012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遗址、便殿遗址、园吏寺舍遗址、三出阙遗址。
(二)陪葬坑,包括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
(三)陪葬墓、修陵人墓地。
(四)陵园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厂、丽邑遗址。
(五)遗址内埋藏的文物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界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秦始皇陵保护对象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公布。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实施。
建设(规划)、旅游、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秦始皇陵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画、攀登。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安置补偿。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或者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新发现的文物及文物遗存需要划定为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