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办理托运或承运业务从中收取运费差价;

(二)为没有合法营运证件或超越合法经营范围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

(三)垄断、非法买卖货源或强行为他人代办业务;

(四)非法抬高、压低运价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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