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Chapter 2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Chapter 3公路路产管理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三米;
(二)二级公路不少于二米;
(三)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少于一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公路用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公路用地土地征用手续,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已建成的公路未确定公路用地权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公路用地权属。
公路用地确权后,国道、省道、县道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界桩;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界桩。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
(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
(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七)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
(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中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
(四)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
(五)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前款规定事项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赔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复。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因公路改建、扩建或者树木更新确需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属国道、省道、县道的,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属乡道的,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年采伐限额内,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采伐单位负责组织更新补种。
Chapter 4超限运输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路口、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行驶。
(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行驶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
对超限运输卸载物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场所或者联系分载车辆。承运人应当在卸载之日起七日内处置卸载物品,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Chapter 5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
(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
(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
(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变。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活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公路安全。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予警告;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路管理机构对个人做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做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