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机关按照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需采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森林环境和森林植被、珍贵林木、野生动植物;禁止采伐和采挖生态公益林及自治县规定的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