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县按照森林资源区划,实行商品林区和公益林区分类经营,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依法利用荒山、荒坡造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所有的林木经依法确认所有权后,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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