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三)违反规定设置水上检查站,拦截船舶检查、收费、罚款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航运规费或者罚款的;
(五)侵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