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行道树的管理。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自治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依法采伐林木,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加强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验检疫工作。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享受省、市森林植被恢复、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等方面经费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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