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生干旱灾害、咸潮灾害、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情况,或者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设定的最小下泄流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应急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
水量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经批准后,相关流域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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