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资源开发利用Article 17In force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水流的自然流向。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