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全省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抗旱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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