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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