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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