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2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各类组织。
本条例所称相关活动,是指人才中介服务、人才应聘、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以及其他为人才流动提供服务的活动。
鼓励国内外人才通过调动、聘用、兼职、技术入股、人才租赁等方式为本省服务。
鼓励各类人才向国家和本省重点、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三)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和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年检不得收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租赁;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人才择业咨询指导;
(八)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
(二)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利用各种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人才招聘广告、求职启事;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不得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或省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兜售、使用与人才流动相关的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规审批的;
(二)参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在执法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