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自治区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提出全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县级政府依照自治区政府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政府债务使用计划,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