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交由本级政府或者预算代编部门研究处理。本级政府或者预算代编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