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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