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荒芜土地。
农民承包地非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或集体开发。
自治县鼓励集体、联户或者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地,谁开发谁受益。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采矿、取土用地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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