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同时,依照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二) 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时遇有不合适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作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并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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