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三)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
(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八)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