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中医管理机构应当促进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中医行业组织的活动。

中医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医德教育、学术交流等活动,维护中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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