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要经常联系本级代表,采取走访、接待、约见等形式,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向有关部门转达代表提出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参与,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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