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坚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赔偿的原则。充分利用水库、坝塘、江河水面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毒鱼、炸鱼和电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小型水利工程为主,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人畜饮水条件。加强保护堤坝、渠道、闸门、输变电线路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经营各类水利设施,允许租赁、拍卖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城乡供电网,确保人民生产生活用电。
Local Regulations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