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和科技兴林,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稳定山林权属,明确经营者,逐步放开经营方式,保障经营者的处置权、收益权。农民在自留山、承包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经营者对自留山、承包山的低产林地和低价值林木进行更新改造,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持林木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前提下,按规定报批木材采伐计划,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违规采脂,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沼气、液化气、煤、电代柴,减少林木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辖区内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珍稀野生动植物。鼓励依法驯养野生动物。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和农作物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