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