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基层组织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采集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内流动人口的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卡册,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配合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