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户籍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档案;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制度,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承诺书,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五)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