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应当按照居住人口人均一至二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主干道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以综合平衡或者统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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