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三)种植速生桉树;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养殖;
(五)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