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三)种植速生桉树;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养殖;

(五)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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