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