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

(一)中成药、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以及违禁中药材;

(二)枪支弹药、爆破器材、管制刀具、警用装备、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非法出版物及反动、淫秽物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

(五)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铁路、通信、电力、油田、军事、广播电视等专用设备、器材及违禁生产用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八)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九)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文物及走私物品;

(十)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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