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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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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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1980年10月8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
正 根据1986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
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8
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
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5年9
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
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
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6年9
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
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区设立七至十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
街道办事处和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可以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其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本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公告,并根据需要任命新的组成人员。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及时发布选举信息;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选票、委托证和其他有关选举资料;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
(六)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九)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代表名额和分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三以上。代表候选人中上一届代表应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前款所称工人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农民是指村委会主任及以下从事农、林、牧、渔、水生产的人员;知识分子是指从事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驻当地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同省军区、军分区、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商确定。
Chapter 4选区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山区,也可以由相邻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划为一个选区。
前款所属单位,人口多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机关和下属机构分散数地的,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划分选区。
各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区内选民的参选工作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负责,开发区协助做好工作。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开发区选举工作的指导与协助。
Chapter 5选民登记
(一)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居住城镇一年以上务工、经商而户籍不在城镇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在现居住地登记的,由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在现居住地登记的,享有与现居住地选民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出国(境)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在选民登记期间不能回国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方式办理登记;
(四)外出一年以上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均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六)驻市区的县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在县里登记,驻市区的职工家属,户籍在市区的,应在市区登记;
(七)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
Chapter 6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Chapter 7投票选举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一)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而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三)制作票箱,统一印制选票,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排列以姓名笔划为序;
(四)在选举日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澄清委托投票人数。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设立投票站的,应规定投票站地点和范围,以及在本站投票的选民名单;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提前印发各选民小组讨论通过;由监票人、计票人检查票箱,加封或落锁;讲解投票注意事项,凭身份证或选民证和委托证分发选票;投票结束后,开箱验票确认选举有效后密封送选区计票处。在选区总监票人的监督下,按投票站分别计票,并在当日或次日内公布选区选举结果。
对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可组织二至三名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名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流动票箱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召开选举大会选举的,投票选举前,主持投票的人应向到会选民报告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民主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讲清投票的注意事项,而后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收容教育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主持。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Chapter 8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