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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