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有步骤的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确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及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集资办学、私人办学和捐资助学。
自治县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时,应当给予一定的名额,招收经济贫困、文化基础差、生源少的乡、村、考生,录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自治县中、小学的民族班招生时,对文化基础差的贫困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定向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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