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夫妻离婚时,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合理要求: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单独生活时间较长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六)有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